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天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4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汪*与天津市中**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4
汪*与天津市中**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7
汪*与天津市中**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2
汪*与天津市中**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8
韦**与天津市中**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王**与天津市中**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7
王**与天津市中**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8
王**与天津市中**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6
王**与天津市中**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7
王**与天津市中**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