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汪*与天津市中**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2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与被告天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汪*于2014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