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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占停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常占停因与被申请人湖北中**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3)二中民终字第083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常占停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本案应当再审。(一)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没有任何证据能够佐证。申请人要求按合同约定的比例支付的违约金是否过分高于实际损失,要基于实际损失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作出比较才能得出结论。(二)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1.当事人未请求,法院却自行降低违约金。2.人民法院降低违约金的幅度超过了法定范围。(三)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综上,再审申请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中,常占停与中**司签订的《内部工程分包协议》合法有效。协议中约定了工程开工时间,但中**司未能按协议约定如期开工,违反协议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在协议中约定了违约方赔偿守约方的赔偿金计算标准,但此标准过高。两审法院根据本案合同实际履行情况、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的违约金数额,并无不当。常占停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常占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常占停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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