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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限公司第十九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北京**限公司第十九分公司(以下简称龙建十九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安徽中**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4)二中民终字第024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龙*十九分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存在错误,二审法院法官对一审错误已经查清,但判决结果错误。(二)二审法院在查清事实的情况下,未按照已查清的事实纠正一审法院的错误是错上加错。综上,请求依法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中,中**司与龙建十九分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双方应当依约自觉履行各自义务。合同履行期间,中**司依约对部分工程进行施工后撤离施工现场。中**司撤场后,双方就已完工程情况签订了《确认单》、《结算证明》、《协议书》等相关材料,现中**司依据上述材料要求龙建十九分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应予支持。关于工程款数额的问题,两审法院根据庭审中双方的确认数额并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双方所提供证据,最终确定的数额并无不妥。现龙建十九分公司仍持原诉理由申请再审,本院难以支持。据此,两审法院根据查明事实并结合有关证据依法对本案所作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龙*十九分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北京**限公司第十九分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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