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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刘**因与被申请人河**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白云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3)一中民终字第110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刘**申请再审称: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提交从科技部调取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一份,以证明我施工除了一审中已鉴定的工程外,还有一些增项工程,总工程款应为697303元。综上,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刘**向本院所提交的证据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中规定的“新的证据”。一、二审法院依据双方合同约定,综合查明的事实及双方所提交的证据所做判决并无不当。刘**的再审理由不成立,故对其所提申请再审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刘**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刘**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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