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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诉北京大**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调解书(2008)海民初字第7557号

审理经过

案由:侵犯著作权纠纷

原告诉称

罗**为摄影作品《燕塞湖》和《滑沙》的作者。北京大**限公司未经许可,在该公司经营的绿人中国(www.lvren.cn)网站中使用了罗**的上述作品。后罗**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将北京大**限公司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该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和诉讼支出。经询,双方当事人对上述事实不持异议。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被告北京大**限公司停止使用原告罗**的摄影作品《燕塞湖》和《滑沙》(已履行);

二、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北京大**限公司补偿原告罗**三千五百元。

案件受理费三十一元,由原告罗**负担(已交纳)。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OO八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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