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案由:侵犯著作权纠纷
原告诉称
袁**为摄影作品《女兵》的作者。汕头**出版社未经许可,在该社出版的礼仪音乐精选光盘封面上使用了袁**的摄影作品。后袁**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将汕头**出版社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该社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和诉讼支出。经询,双方当事人对上述事实不持异议。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汕头**出版社赔偿原告袁**五千元;
二、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原告袁**不再向被告汕头**出版社主张著作权及其他相关权利。
案件受理费二百七十五元,由原告袁**负担(已交纳)。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OO八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