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马**与兴文县**责任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翠**民法院(2015)翠屏民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翠**民法院于2015年9月9日移送本院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作出(2015)兴执字第979号执行裁定书,扣留被执行人兴文县**责任公司在兴文县**理委员会应进款175323.00元,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关于”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它情形”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翠屏区人民法院(2015)翠屏民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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