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罗**与叶*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2014)兴古民初字第4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叶*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罗**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作出(2015)兴执字第916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叶*在中**银行账户的存款47817.02元。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关于”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它情形”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本院(2014)兴古民初字第44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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