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四川兴文**份有限公司与熊*其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2013)兴九民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四川兴文**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9日作出(2015)兴执字第728号执行裁定书,分别冻结被执行人熊*在中国农**限公司、四川兴文**份有限公司账户存款60000.00元,现被执行人熊*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关于”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它情形”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本院(2013)兴九民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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