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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与广东**限公司、佛山市**有限公司、黄**、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诉被告广东**限公司、佛山市**有限公司、黄**、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广东**限公司、佛山市**有限公司、黄**提出管辖权异议,其主要理由是:双方协议约定本案纠纷“应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即指由原告范**的居住地广东省深圳市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且本案借款合同的签订地、合同履行地均在广东省深圳市,故本案应移送广东省**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经本院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合同发生纠纷,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应当由担保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辖。主合同和担保合同选择管辖的法院不一致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本案中,出借人范**与借款人**有限公司及保证人佛山市**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12日签订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借款合同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协商不成,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借款合同上载明“甲方为范**”。抵押合同约定“发生争议,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起诉”。案涉主合同与抵押合同选择管辖法院不一致,应当根据主合同即借款合同约定确定案件管辖,即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法院关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约定发生纠纷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如何确定管辖的复函》(1994年11月27日法经(1994)307号]认为,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发生纠纷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可认为是选择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该复函内容表明,“所在地人民法院”即指“住所地人民法院”。《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本案原告范**的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南充市,故原告对本案向其户籍所在地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被告广东**限公司、佛山市**有限公司、黄**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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