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2013)兴民初字第31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5日作出(2015)兴执字第699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兴文县石**责任公司在中国工**限公司账户存款73794.00元,现被执行人兴文县石**责任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关于”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它情形”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本院(2013)兴民初字第31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