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2014)兴古民初字第3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申*、陈*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贾**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作出(2015)兴执字第781-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申*、陈*所有的房屋两套。现二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关于”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它情形”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本院(2014)兴古民初字第33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