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兴文县人民法院(2015)兴民初字第8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扣留被执行人兴文县**责任公司在兴文县**理委员会的应进款,经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关于”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它情形”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兴文县人民法院(2015)兴民初字第83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