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厦门**限公司与眉山**有限公司、董**、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4)思民初字第111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厦门**限公司于2015年6月10日向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依法将案件委托本院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眉山贝**责任公司、董**、张**无银行存款;产权证号为监证0011012(旧证为0004524)号的房产已于2004年转卖给洪雅集**限公司,但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故处置条件不成熟;被执行人眉山贝**责任公司的财产正在被四川省**民法院处置过程中。另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结案后,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民事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或者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4)思民初字第111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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