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李**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4)西*初字第01357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李**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桥西区人民法院依法将案件委托本院执行。本院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登记情况。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现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结案后,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和原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或者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或者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4)西*初字第013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