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2014)洪*初字第7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黄梗定立了履行计划,并按计划履行了3000元,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结案后,如被执行人未按计划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民事调解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或者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u0026ldquo;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u0026rdquo;第(六)项u0026ldquo;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u0026rdquo;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2014)洪*初字第7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