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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申请宣告高*、苏*失踪一案民事判决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高**要求宣告被申请人高*、苏*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高**于2015年1月29日来本院称,其父高*于2000年5月28日外出、其母苏*于2005年7月2日外出,至今均下落不明,因此向本院申请宣告高*、苏*失踪。

本院查明

经查:被申请人高*,男,1972年10月4日生,彝族;被申请人苏*,女,1969年6月生,彝族,外出时均住贵州省威宁县,系申请人高**之父母。高*于2000年5月28日外出、苏*于2005年7月2日外出,虽经申请人和其他亲属多方查找,但至今均下落不明。高*、苏*外出后,其子高**现与祖父高八友共同生活。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5年3月16日在《人民日报》上发出寻找高*、苏*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3个月,现已届满,高*、苏*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为失踪人。根据最**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高*、苏*自外出之日至今已超过两年没有音讯,虽经申请人和其他亲属多方查找直至本院在报刊上公告查找,仍下落不明,确应依法推定其失踪。申请人高**作为高*、苏*的子女,属与被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现申请宣告高*、苏*失踪,符合法律规定宣告失踪的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宣告高*、苏*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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