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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申请宣告被申请人王**失踪一案民事判决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张**要求宣告被申请人王**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张*生于2015年1月29日来本院称,其儿媳王**于2011年5月20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因此向本院申请宣告王**失踪。

本院查明

经查:被申请人王**,女,1992年12月16日生,苗族,外出时住贵州省威宁县,系申请人张**之儿媳。王**于2011年5月20日离家外出,虽经申请人和其他亲属多方查找,但至今下落不明。王**的丈夫张**于2002年4月15日因病死亡。王**外出后,其子张**现由申请人监护、抚养。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5年3月17日在《人民日报》上发出寻找王**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3个月,现已届满,王**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为失踪人。根据最**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王**自外出之日至今4年多的时间没有音讯,虽经申请人和其他亲属多方查找直至本院在报刊上公告查找,仍下落不明,确应依法推定其失踪。申请人张**作为王**的公公,在王**外出后为其监护并抚养一个尚未成年的孩子,属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现申请宣告王**失踪,符合法律规定宣告失踪的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宣告王**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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