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罚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2015)洪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书,受理被执行人杨*罚金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杨*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依法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u0026ldquo;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u0026rdquo;第(六)项u0026ldquo;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u0026rdquo;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2015)洪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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