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宋*均与洪雅县**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眉山**民法院(2014)眉民终字第2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宋*均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按协议内容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u0026ldquo;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u0026rdquo;第(六)项u0026ldquo;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u0026rdquo;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眉山**民法院(2014)眉民终字第2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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