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桑广余与项新成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长安民初字第0344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项新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项新成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项新成在金融机构无存款,在房产管理部门无房产登记记录,在工商管理部门无企业注册信息,申请执行人桑广余也不能提供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长安执字第0105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再次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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