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赵**与王**、中国电信**安区分公司其他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长民初字第0660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中国电信**安区分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王**、中国电信**安区分公司在金融机构无存款,被执行人王**在车辆管理部门无车辆登记记录,申请执行人赵**也不能提供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长安执字第0070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再次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