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陕西秦沣**西安分公司与西安市长安区灵沼街办柳林**员会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长安民初字第0540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灵沼街办柳林**员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灵沼街办柳林**员会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灵沼街办柳林**员会在金融机构无存款,申请执行人陕西秦**责任公司西安分公司也不能提供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长安执字第0078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再次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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