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贺**与王*其他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贺宏谋与被执行人王*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长民初字第0082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王*在金融机构无存款,在房产管理部门无房产登记记录。申请执行人贺宏谋也不能提供出其他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长安执恢字第0030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再次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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