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梁**与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1)长安民初字第02521号民事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梁**向本院申请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谢**经点对点查询无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长安执恢字第00463号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再次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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