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刘**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4日作出的(2012)神民初字第002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韩**、刘**应偿还申请人借款人币15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8300元及本案执行费17580元。在执行本案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刘**位于神**东公司福利区7号楼4单元502号房屋(产权号为09130536)及位于神木县麻家塔乡鸳鸯塔成泰花园9幢1单元602号房屋(产权号为预09302181)及被执行人刘**及其丈夫乔*共同购买的位于西安市高新区沣惠南路36号5号楼1单元21层12108号房屋一套(预售证号:2006351、合同号:Y09075817),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刘**主动偿还申请执行人张**15万元,申请执行人暂时不启动房产处理,待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2)神民初字第002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可供执行财产,随时可以恢复执行。

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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