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刘**赔偿损失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张**依据榆林**民法院作出的(2015)榆中民一终字第0013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刘**、王**赔偿损失纠纷一案中,经向被执行人刘**、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张**支付营运损失26400元,车辆维修费6990元,非法扣押货物期间王**的营业损失。承担案件受理费1700元,执行费400元。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张**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神执字第0326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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