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汪**贩卖、制造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2011年12月2日甘肃省**民法院作出(2011)定中刑二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汪**犯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汪**服判,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经本院审理,于2012年12月31日以(2012)甘刑二终字第18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对被告人汪**的定罪处刑。宣判后即交付执行。甘**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经甘肃**理局审核,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甘**州监狱提出该犯在执行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三课”学习认真,考核成绩合格。在生产劳动中,严格操作,认真负责,积极肯干,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获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二次。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汪**因犯贩卖、制造毒品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罪犯汪**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汪**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应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罪犯汪**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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