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兰州**村信用合作联社拱星墩信用社与深圳**有限公司执行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甘民二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对被执行人进行强制执行。由于被执行人深圳市**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已被深圳**民法院查封,而其他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我院为轮候查封,故对该财产暂不宜强制执行。深圳**民法院正在进行该财产的评估、拍卖,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我院已向其发函申请参与分配。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对(2014)甘民二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