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神府经济**矿有限公司与神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认为,原告神府**煤矿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神府经济**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370元,免于收取1687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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