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彭**与叶斗权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2月8日受理了申请人彭某某与申请人叶**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彭某某与申请人叶斗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4年2月8日经白河县**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叶**一次性赔偿彭某某伤残赔偿金15000元,护理费10000元,营养费5000元,共计30000元。

二、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双方自愿放弃其他民事权利。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述协议内容系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达成,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依法确认有效。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人彭某某与申请人叶**签订的2014(02)号人民调解协议有效。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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