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350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白**向申请执行人高**支付赔偿费用共计18599.7元,负担案件受理费500元、执行费190元。本案在执行中,依法划拨被执行人白**在银行的存款8218元支付申请执行人,后经本院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无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高**亦再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35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