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程**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5月13日受理了申请人李*与程某某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李某某与申请人程某某健康权纠纷,于2014年5月9日经白河县**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李*某法定代理人李*甲除已经支付程某某的x余元费用外,再一次性赔偿程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y元,双方自愿放弃其他民事权利。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述协议内容系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达成,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依法确认有效。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人李某某与申请人程某某签订的2014(05)号人民调解协议有效。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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