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汪**与白河**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3月27日受理了申请人汪**、白河**有限公司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汪**与申请人**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4年3月27日经白河县**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白河县**公司公司除已经承担的汪**医疗费外,再赔偿汪**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等费用共计32000元;履行方式及期限:白河**技公司当场支付汪**现金2000元;剩余款项待汪**回云南将医疗费报销后对未报销票据邮寄给汉**司,汉**司收到票据立即将余款30000元汇至汪**妻子李某某的某账户内。

二、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双方自愿放弃其他民事权利。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述协议内容系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达成,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依法确认有效。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人汪**与申请人**有限公司签订的2014(04)号人民调解协议有效。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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