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宋**与段**、刘**、康*富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179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60万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执行费。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段**在本院其他案件中的案款166200元支付申请人,剩余款项经本院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179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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