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白连柱、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0元,免于收取。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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