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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故意杀人、非法持有枪支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罪犯王**因故意杀人、非法持有枪支罪经甘肃**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0日以(2012)甘刑一复字第3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即交付执行。甘**水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经甘肃**理局审核,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甘**水监狱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接受教育,严格遵守法律、监规,思想表现积极向上;在生产劳动中按时参加劳动,服从分配,按时完成生产劳动任务,质量能达到监狱要求;在三课学习中努力认真,时常与其他同犯交流讨论,考核成绩良好。获得表扬奖励2次,记功1次,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故意杀人、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罪犯王**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没有故意犯罪。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王**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应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罪犯王**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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