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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3)雁民初字第062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梁**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

本院通过陕西省**商业银行点对点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信息,被执行人在兴业**分行有开户,但账户余额为0.51元,不足以支付本案案款。后本院向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车辆信息,被执行人梁**名下均无车辆信息。本院向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建设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房产信息,被执行人梁**名下无房产信息。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因被执行人梁**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本院作出(2014)雁执字第01198号执行决定书,决定将被执行人梁**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被执行人梁**已被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4)雁执字第0119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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