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6月6日受理了申请人金**、沈**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金**与申请人沈**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4年6月6日经白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白银大队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此事故致金**受伤医疗费2355.27元、护理费211.5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120元、误工费211.5元、以上费用共计2898.27元全部由沈**承担,双方不再有其他争议,此案就此了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申请人达成的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人金**与申请人沈**之间的上述协议有效。
本裁定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双方当事人应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