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5月30日受理了申请人祁有前、白*、高**、王**、关香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祁有前、白晶与申请人高**、王**、关*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4年5月30日经白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白银大队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高**医院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等费用10048.3元;王**医院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等费用12099.6元;关香医院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等费用9785.2元;两车修理费6120元;以上费用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祁有前与白*各自承担50%,双方不再有其他争议,此案就此了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申请人达成的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人祁有前、白晶与申请人高**、王**、关香之间的上述协议有效。
本裁定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双方当事人应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