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寇**、张**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5月26日受理了申请人寇**、张**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寇**与申请人张**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4年5月26日经白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白银大队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此事故致张**受伤医疗费8337.2元、护理费4334.27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960元、误工费5400元,以上费用全部由寇**承担,甘DT1345号客车车辆维修费由该车车主寇**自己承担,张**摩托车车辆维修费由甘DT**保险公司定损的价值赔偿,双方不再有其他争议,此案就此了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申请人达成的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人寇**与申请人张**之间的上述协议有效。

本裁定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双方当事人应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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