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曾**、石**、中材甘**任公司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5月16日受理了申请人曾桐学、石**、中材甘**任公司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曾桐学与申请人石**、中材甘**任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4年5月16日经白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白银大队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由肇事车方石**及中材甘**任公司共同赔付死者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二轮摩托车款及亲属在处理丧葬期间的各项费用共计82万元整。其中中材甘**任公司承担65万元,石**承担17万元,双方不再有其他争议,此案就此了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申请人达成的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人曾桐学与申请人石**、中材甘**任公司之间的上述协议有效。

本裁定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双方当事人应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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