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因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民法院(2014)浙杭知初字第1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10日以其已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杭州**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