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江**与李**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龙诉被告李**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龙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1210元,减半收取605元,其他诉讼费242元,合计847元,由原告江**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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