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龙诉被告李**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龙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1210元,减半收取605元,其他诉讼费242元,合计847元,由原告江**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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