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新昌县道南中学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2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申请撤回对被告新**南中学的起诉,系其对自身享有的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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