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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诸暨市**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诸**展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09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申请撤回对被告诸**展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对自身享有的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921元,减半收取1961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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