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因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4)金**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金华**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