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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托**限公司与宁波**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奥托**限公司(Alt-NTechnologies,Ltd.)与被告宁**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1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奥托**限公司(Alt-NTechnologies,Ltd.)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奥**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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