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管理协会与被告东阳市**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撤回对被告东阳市**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管理协会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音**管理协会撤回对被告东阳市**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76元,减半收取1238元,由原告中**体管理协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